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大纲变化

2019-04-04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大纲已公布,今年的《财务管理》大纲又增又改!1-10章均有变化。主要对第2章财务管理基础、第3章预算管理、第8章成本管理、第9章收入与分配管理的内容作了修改。其余每章都有小改动。   一、2019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大纲主要变化如下:   第一章:修改了金融工具的概念。   第二章:第一节货币时间价值中删除四种年金现值计算的文字性表述;   第二节风险与收益中增加风险矩阵、风险管理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增量预算法、零基预算法、固定预算法、弹性预算法的定义都进行了改写。   第四章: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筹资特点进行了改写;股权筹资的优点进行了改写。   第五章和第六章内容无实质性变动。   第七章:持有现金的三种需求的定义表述变动;应收账款的功能描述进行了改写;流动负债的经营优势和劣势描述变动。   第八章:第三节,标准成本涉及的内容和公式指标名称变化;   第四节,作业成本计算法的相关概念进行改写,删除“作业成本计算法与传统成本计算法的比较”,作业成本计算法的计算重新改写。   第九章:第一节,收入与分配管理的意义细化为2小点;   第三节,删除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解析;   第四节,增加具体可以回购情形6点。   第十章:将“所有者权益增长率”改为“资本积累率”,指标名称调整,原理不变。内容无实质性变动。   二、2019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大纲解读如下: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9-03-26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对价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 再追索 银行汇票 × 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 出票日起 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本票 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10日内 6个月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出票日起 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内 到期日起2年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伪造 (1)票据伪造: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票据伪造 (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变造 (1)票据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辨析】票据的伪造,是针对签章造假;票据的变造是针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造假;而“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则是签章真实,只是形式上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要求 (2)责任承担: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②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真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1)票据伪造的界定: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选项C)、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票据伪造。(2)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B);②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选项A)。   【真题2·判断题】无法辨别当事人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 )(2016年)   【答案】×   【解析】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

2019-03-26

  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 1.代位求偿制度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4)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算 3.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4.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真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7年)   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C.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被保险人因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真题2·判断题】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即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15年)   【答案】×   【解析】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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