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地域管辖

2019-03-26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要点 内容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018年新增)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真题•单选题】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辖协议时,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专利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不包括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总结:地域管辖

2019-03-26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要点 内容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018年新增)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真题•单选题】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辖协议时,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专利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不包括航空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法律仲裁

2019-03-26

  知识点:仲裁(★★) 要点 内容 自愿仲裁 1.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 (1)书面协议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隐瞒仲裁协议起诉(2016年综合题)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013年简答题) (4)效力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独立仲裁 【提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组织独立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 2.仲裁庭独立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员独立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一裁终局 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撤销裁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程序特殊规定 1.开庭VS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2.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是(  )。(2017年)   A.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C.离婚纠纷   D.行政争议   【答案】A   【解析】(1)选项CD: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争议纠纷发生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离婚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2)选项B: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师》考点:法律行为

2019-03-26

  知识点1: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2018年重大调整)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知识点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2018年重大调整) 行为人 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 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效力待定: (1)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 (2)法定代理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撤销的,行为归于无效   知识点3: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2018年重大调整) 情形 效力 撤销权人 消灭时效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 无效 —— —— 重大误解 可撤销 双方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欺诈 当事人一方欺诈 可撤销 受欺诈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第三人欺诈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___ 胁迫 当事人一方胁迫 可撤销 受胁迫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知情)   【注意】   (1)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撤销权人不行使或不及时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始作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待。   (2)消灭时效   ①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真题•单选题】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12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B.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D.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一个月内追认   【答案】C   【解析】(1)12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湖南省2019年度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2019-03-15

广大会计人员: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全面掌握我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为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更好服务全省广大会计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部统一数据要求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完善我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对接,进一步推动我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本次采集的信息将作为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考试、人才选拔培养、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采集时间 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4月30日。(参加2019年度中高级会计师的考生注意啦,报考时间截止于3月31日,报考人员须在3月31日前完成采集工作,否则报不了名哦!) 三、采集对象 湖南省范围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工作是指: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四、采集方式 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采取网上采集方式。采集对象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在网站首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栏目按要求如实填报上传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即可。 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职会计人员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非在职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学校所在地中任选其一进行采集。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2019年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一章 债务重组 考点总结

2019-03-13

中级会计实务 第十一章 债务重组 第一节 债务重组方式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会计处理原则  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②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①如果所收款额小于债权的账面价值时: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账款 ②如果所收款额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但小于账面余额时 借:银行存款(实收款额) 坏账准备(已提准备)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二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若抵债资产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增值税不单独结算的情况下,债务重组利得=应付债务账面价值-(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抵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按账面价他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性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取得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等 银行存款(支付取得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三、债转股方式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股权公允价值为基础)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则: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2019年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第十章 负债及借款费用 考点总结

2019-03-13

中级会计实务 第十章 负债及借款费用 第一节 应付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1.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2.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3.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4.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5.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其他长期服务福利、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和长期奖金计划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短期薪酬 1.一般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借:生产成本 [生产车间工人薪酬] 制造费用 [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费用 [行政人员薪酬] 销售费用 [销售人员薪酬] 研发支出 [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薪酬] 在建工程 [从事工程建设人员的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薪酬 (1)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职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职工时: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第二节 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利息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长期借款 ——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 ——利息调整[差额] 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应计利息[累计计提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应付债券 (一)一般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 2.会计处理 (1)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债券面值] 差额: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溢价贷方,折价借方] (2)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 [期初债券的摊余成本×市场利率×当期期限]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应付利息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票面价值×票面利率×当期期限] 差额: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时: 借:应付债券 ——面值 ——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 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的最后一次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长期应付款 主要包括2项内容: (一)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1.租赁的相关概念 (1)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租赁的分类: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3)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做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确定租赁类型) (4)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5)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6)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7)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 2.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尚可使用的寿命)的大部分(租赁期/租赁资产使用寿命≥75%); 但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此次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时,则该条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3.企业(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2)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2种情况:实际利率法) (4)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6)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购买资产(分期付款) 企业购入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时,所购资产的成本应当以延期支付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现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倒挤) 贷:长期应付款(未折现值) 2.按期支付价款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课程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3大课程量身定制 全新无纸化模拟机考 报考指南:2019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报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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